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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区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失业金领取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即不是失业人员主动放弃工作的机会;3、失业人员已经办理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金领取保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一般而言,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都依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来领取失业保险金。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拓展资料:失业金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月。人大网-政策法规:失业保险条例
金坛一八旬老人在浴室木桶泡澡意外猝死,家属索赔10万。洗浴中心赔4万。对此你咋看?
这反映的是当下社会“过度***”!“我”无需为“自己”负责,一切皆有“他人”!“我”可以“莫须有”放大“你”对“我”的法律安全责任,“我”完全可以“两眼一抹黑”,“我”走到哪,“你”必须为“我”承担一切“责任”,“我”付了钱,“你”必须屁颠屁颠保证“我”不出事,哪怕“我”只是到你那逛一圈,即使鞋没穿对,崴到脚了,“我”也可以说“你地滑”,就是“八抬大轿”抬“我”来,只要进入“你”的地界,“抬轿”的人没走稳,一切责任都是“你”的,谁叫“你”开这么个地方让“我”来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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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意去看了***的前因后果,个人认为老人子女的索赔要求显然是不合理的。现在的社会只要死人了,总会想方设法要赔偿,能赔多少算多少。3月13日下午,年近八旬的张大爷来到洗浴中心,在其单间的木桶里泡澡。工作人员见他过了许久没出来,便到洗澡间叫了几声。见老人迟迟没有回应,工作人员进去一看,才发现张大爷已经没了生命迹象,遂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了警。救护车和警察很快都赶到现场,经现场检查,确认老人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排除他杀,是张大爷突发高血压窒息而亡。老人的儿子张某,坚称父亲是在浴室死亡的,浴室难辞其咎,如果不赔偿10万元,他们将不会取回父亲的遗体。
接下来我想说说我对于此事的看法:
老人明知道自己有高血压还单独去洗浴中心,更何况还在单间木桶里单独泡澡。工作人员极力劝阻过后还坚持泡澡,他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老人的子女也有责任,明知道父亲有病而且上了年纪还让他单独去澡堂洗澡,子女作为监护人,责无旁贷。
虽然洗浴中心工作人员表示,之前老人进去洗澡时,他们已经极力劝阻,但是老人不听劝阻执意要洗,最后酿成悲剧,责任不应该在洗浴中心。
最后老人子女先是狮子大开口想要10万赔偿,不赔钱就不把父亲遗体取回,这是***裸的讹诈,这种行为应该受到谴责。
我认为这事主要责任还是在老人自己,子女没有起到陪同照顾的责任。澡堂子工作人员的确也有失职,毕竟产生买卖交易达成理论合同关系。
但是老人家属竟然讹诈索要高额赔偿。老人死在澡堂子里,给澡堂的后期生意造成不良影响,甚至有可能就关门了,所以应该要求死者家属应给与澡堂同等赔偿才公平。
路上行人七十稀,很少见过八十滴。当然这是旧社会刚解放生活没条件,医疗没设施的缘故,寿命短。而今人的寿命普遍延长,身体虽说不上健壮也算是健康,所以说八十的老人自己到澡堂泡澡应该没问题很正常,洗澡猝死于澡桶中,只能说正常死亡但不是地方,所以人死了家属就应理智一点,不能随便一说漫天要价这样不利于解决问题,再怎么说澡堂开门做生意是不愿意碰到这种事情的,好说好商量,真要闹到***你也未必能得到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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